首 页|新闻中心|园区政策|园区管理|创业孵化|区域经济|投融资金|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技术中介|人才|地产|入会说明|FAQ
 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
欢迎使用CUSPA全文检索工具:
联系我们
 创新与合作
·政府网站
·行业网站
·国家高新区
·国家创业服务中心
·各国科技园协会组织
·全国高校排名
·全国区域创新能力排名
 商务与生活
·天气预报
·航班订票
·本周要闻
·财经资讯
·软件下载
·电子商城
·医疗保健
·商道社区
首 页 >> 入会说明 >> 正文
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章程(草案)
[2005-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Science Park Association”,缩写为CUSPA。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境内各地区的大学科技园及相关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大学科技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自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从事促进中国大学科技园健康发展的机构和个人,推动各类交流活动,沟通会员与各界联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大学科技园事业规范和健康的发展,为发挥大学科技园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的特殊作用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科技园发展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自律管理: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 对外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使本会成为大学科技园对国内外交流的窗口;
(三) 行业调研:研究和探索中国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各类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促进大学科技园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四) 专业培训:培训大学科技园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五) 咨询服务:为本会会员及与之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及咨询服务; 
(六) 承办委托: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配合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监督和评定会员执业情况。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单位会员包括全国境内各地区的大学科技园及相关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大学科技园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心本会工作,志愿交纳会费;
(三) 从事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机构和个人;
(四) 为大学科技园建设提供支持服务的创新创业顾问、信息咨询、投资顾问、法律事务、审计会计、评价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个人;
(五) 从事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研究的科研教育机构和个人;
(六) 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的风险投资机构、企业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规行约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分别给予警告、公开谴责、除名等惩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下列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惩处;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一2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章程、名称、法人代表、主管单位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信息共享与教育服务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媒体或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Copyright (C) CUSPA 2005-2006 :: 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 版权所有
北京 清华大学 创新大厦A座16层 100084
86-10-62785888 转3537或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