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 |
[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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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介
为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起开展了创新基金创业项目(原称“小额资助”,以下称“创业项目”)试点工作。管理中心从现有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及其他特色产业基地、火炬创业园中的孵化器等机构中确定部分单位作为创业项目服务机构(2005年度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在创新基金无偿资助支持方式下,通过创业项目支持服务机构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两年来,创业项目共立项421项,支持金额10547万元,体现了创新基金作为政府资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和培养,得到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广泛好评。
2.支持方式
创业项目分为研发资助和投资补贴两种支持方式,推荐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
(1)研发资助:推荐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本地区创业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予以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额不低于2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在地方立项的基础上,对于地方所推荐的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资助,国家资助额度不超过地方资助额度,并且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为了鼓励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主要采用研发资助类政策。对其中经济较发达地区,尊重当地政府意愿,鼓励采取投资补贴方式;
申请研发资助类创业项目,其地方立项是指项目申请当年推荐单位对于该项目所给予的立项支持。
(2)投资补贴:推荐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本地区创业项目以投资方式予以先期立项支持,单项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在地方立项的基础上,对于地方所推荐的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核审后予以资助,国家资助额度不超过地方投资额度,并且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科技、经济发达地区,为了加强服务机构的抚育能力、推动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实施投资补贴类政策。投资主体可以是创业项目服务机构、推荐单位(或服务机构)委托的投资机构及其他商业投资机构或企业。
3.支持对象
(1)申请创业项目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机构的抚育基地内注册并经营,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②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申请2005年创业项目的企业注册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以后);
③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
④申请企业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
对于股权投资立项的企业,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申请创业项目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的项目符合《200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项目知识产权为企业自主拥有;
②申请项目处于研究开发或中试阶段;
③申请的项目其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申请项目的基金支持执行期为24个月,起始时间为本年度8月份,执行期结束后项目至少要进入中试阶段;
⑤申请项目必须得到推荐单位的立项支持;
⑥申请项目必须由服务机构和相应的推荐单位推荐。
4.申请材料及要求
(1)电子版材料
①创业项目申请采用“创新基金网络申报系统”,申请企业需认真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
②企业必须使用管理中心制定的申请格式,不得擅自更改相关内容;
③企业申请项目的“起始时间”为2005年8月。
(2)申请材料附件
企业准备以下附件副本并盖章: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限于投资类项目);
②工商注册变更证明及验资报告(限于投资类项目);
③公司章程(限于投资类项目);
④投资机构投资协议(限于投资类项目);
⑤投资报告(限于投资类项目);
⑥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⑦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5.申报程序
(1)企业注册:具备响应资格的企业,通过浏览数字创新基金网站主页,下载相关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一并送交当地推荐单位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将相关资料寄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核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
(2)企业申报:注册企业进入数字创新基金网站,通过企业专用登录栏目(用户名和密码),经过身份识别与验证,可以通过《申报创新基金》栏目开始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系统会自动根据每项申报内容填报进度情况生成并显示列表,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修改定稿后协助企业完成相关附件的扫描和录入。
(3)地方评审与推荐:服务机构根据创新基金相关规定,对申报企业和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项目评审意见(综合评价表、专家评价表,下同)、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附件)报推荐单位。
(4)地方立项与推荐:推荐单位根据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相关文件要求,对服务机构推荐上报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核立项。并将企业申请材料、评审意见、推荐排序及排序说明于2005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统一报送到管理中心受理部。推荐单位同时报送本年度“推荐创业项目一览表”一式五份。(一览表包括申请项目名称、承担企业名称、技术领域、资助类别、申请资助金额、评审分数、排序、地方立项金额等内容)
(5)项目筛选: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核审),结合评审(核审)意见给出立项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项目审批后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科技日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
6.联系单位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63952229
7.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2)获得创业项目支持的企业,在本项目验收前不得申请基金其它支持;
(3)创新基金不支持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4)管理中心不负责项目申请后的查询。企业可以通过身份识别与验证系统,从创新基金网站上查询申请项目在受理和立项审查过程中的状态信息;
(5)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立项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创业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创新基金、地方立项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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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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