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几个重要问题 |
[2006-11-08]
| | ------国家科学技术部部长 徐冠华 | |
| 二、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
确保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决策真正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制定和实施强有力政策措施。《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把促进经济政策和科技政策的协调与有机结合,形成明确的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作为重点,取得了许多突破。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这些政策,是目前必须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里谈谈其中几个重要的方面。
1.实施积极的促进自主创新的公共财政政策
近些年来,在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财政科技投入也在不断增加,有力地支持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仍不能满足科技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低。我国2005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1.34%,低于世界平均1.6%和发达国家一般2%以上的水平。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到2000年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的目标,至今仍未实现。二是政府投入比重偏低。我国政府财政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比重从1995年的50%下降到2003年的29.92%,远低于世界多数国家相应发展阶段政府投入占50%左右的水平,更低于印度、巴西60%?70%的水平。三是科技投入结构不合理。在全部研究开发投入中,基础研究投入比例偏低,影响了原始创新能力的提高;公益类研究投入长期不足,社会公益性科研工作困难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四是在科技经费管理中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存在着科技经费使用效率不高、使用不规范的现象。目前,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需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公共财政政策,加大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为此,政府各个部门已达成共识,并且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确保“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各级政府在年初预算分配和财政超收分配中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从而保证规划纲要提出的科技投入目标能够实现。
二是调整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持,引导地方和行业部门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重点解决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三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综合运用财政拨款、基金、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向创新投入;推动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力度。
2.提高保护、创造知识产权的水平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我国科技创新的层次,取得了明显进展。在专利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专利的质量和结构也有了改善,主要表现在:国内申请量超过国外申请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分别超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国外申请量;职务发明申请量超过非职务发明申请量。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拥有量难以适应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尚未形成专利申请的主体;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管理能力相对较弱;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我国自主创新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把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放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高度上予以考虑。我们要根据《规划纲要》精神,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鼓励创造知识产权。对事关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领域、重要高新技术产业和国民经济重点行业,以掌握核心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为主要目标,在国家层次上组织实施专利战略,编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产品和装备目录,通过科技计划和建设投入给予重点支持。全面强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国家科技计划要在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指标并增加其权重,引导建立以科技计划项目为龙头,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联盟。二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国家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项目在国外取得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改革发明专利审查方式,提高专利实质审查工作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约创新。
四是建立和完善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积极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评估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与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从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工作的方案制定、成果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申请,到技术转让或入股等各个环节,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
3.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
由于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特点,与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不相符合,因而创新活动不易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科技创新周期长、投资较大、风险较大,巨额投入又使政府财政难以承受。因此,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就成为创新创业发育成长不可或缺的条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大规模的技术创新都是依托创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的。据统计,美国90%的高技术企业都是按创业风险投资的模式得以发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风险资本发育不足,自主创新缺乏一个基本的资本市场支持,金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自主创新和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国家在引导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缺乏有效政策,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尤其难以得到金融支持。二是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缺乏国家有效的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和起步期很难得到资本金支持。三是缺乏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创业板尚未建立起来。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影响了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成为科技创新与资本结合的最大瓶颈。一方面,由于众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进入资本市场,中小企业缺乏直接融资的渠道,最近我们高科技中小企业到香港上市,到新加坡、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数量。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缺少风险投资退出的制度安排,导致我国风险投资总体上处于缓慢发展状态,风险投资的规模、项目与目标均不能满足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的需要。自2002年以来,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开始减缓,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呈现投资总额绝对量下降趋势。而且风险投资出现主要投向处于相对成熟阶段企业的趋势,对处于种子期的科技企业投资不足。实践表明,没有一个完善的风险资本市场,没有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中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就很难发展,中国的自主创新就会面临问题。实施自主创新战略,需要更大程度地发挥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撑作用。当前工作的重点是:
一是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当前的中小企业板仍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离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市场还有很大距离,中小企业板不能代替创业板。因为门槛不一样,机制也不一样。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培育更多的有活力、有发展前途的创新型小企业上市,将有助于投资者树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同时,要深化“三板”试点,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进一步活跃市场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在此基础上,将其逐步覆盖到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加强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引导力度。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政府示范性引导资金拉动全社会各类资金投资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扩大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增强国内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实力。
三是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参与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进一步集成资源,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产业化,帮助和推动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4.用好政府采购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抑制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政府采购政策所应承担的支持新兴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主要功能仍有待发挥。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早在1933年,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中就规定国际采购必须至少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美国预算补充法案等法律,都规定了执行《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义务。美国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后,美国的对外贸易法规定《购买美国产品法》仍然适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政府采购将成为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最合法、有效手段之一。我们有些同志对政府采购政策有一种不全面的理解,即把政府采购归纳为“同等优先”,这种看法有片面性。因为“同等”实际上不存在,比如软件产品从开发到应用,编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错误,需要经过大量用户的使用,不断修改、完善,一个小公司如此,大公司也如此,比如微软的软件就有不少“补丁”,如果一开始就要求产品非常完善,中国软件产品永远不可能进入市场。另外,在价格上,当我们的公司推出一个新产品的时候,跨国公司的产品往往通过降价把你挤跨,我国的小公司怎么与之竞争?所以,以价格和技术水平“同等优先”为原则的政府采购,容易演化为“国外产品优先”,使国内一些优秀的产品被排除于市场之外。这次《规划纲要》的配套政策,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明确提出:一是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根据一定条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二是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三是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我们一定要用好这些政策。
5.落实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政策
我们强调自主创新,不是关起门来搞创新。坚持自主创新,绝不排斥技术引进,而是把引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路径。在这方面,必须解决我国技术引进中存在的一个老问题,即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的严重脱节。回忆历史,上世纪后半期的日本、韩国都是在充分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基础上,迅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取得了巨大成功。他们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投入之比达到了1∶5到1∶8。相比之下,我国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严重脱节,2004年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投入之比仅仅为1∶0.15。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今后我们肯定还需要从国外大量引进先进技术,但必须在消化吸收上多做文章、做足文章。我们总结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功经验,政府的组织协调非常关键。我国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成为问题,除了有企业和单位自身的问题外,体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技术装备引进方和技术装备的制造方通常是不同的主体,分属不同的系统(例如发电设备生产属于机械系统,而使用者则是电力系统,其他领域也大致如此),要做好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再创新,就需要两个系统间的统筹协调。三峡工程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国家从一开始就进行协调,将消化吸收作为引进的重要目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这种跨系统之间的协调可以不只是依靠国家来完成,各部门和地方都有很大的工作空间。为了加强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当前要抓紧落实《规划纲要》制定的有关政策:
一是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要求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
二是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定期调整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是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政府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同时,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是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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